释义 |
法律分析: 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影响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于3个月内补选到位。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