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骑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如下: 1、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骑车; 2、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3、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骑车不准带人,带学龄前儿童时须遵守有关规定; 5、拐弯时要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7、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8、车辆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畅通; 9、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10、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点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