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举措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举措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举措;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举措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举措。依前款规章,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举措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举措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处置,诉前财产的保全应当是等额担保,且等额担保是原则,酌情处置是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