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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人之间赠与能要回吗
释义
    本文探讨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和赠与财产的交付方式。针对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返还,本文提出了具体分析。赠与合同原则上是一种实践性合同,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不需要实际交付财产。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不同类型,其中大宗财物和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
    法律分析
    针对第一个问题,可以参考下述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这意味着,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得到了满足,赠与合同就可以成立了。
    针对第二个问题,可以参考下述内容: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赠与合同,而不需要实际交付财产。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
    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三、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拓展延伸
    在恋爱期间,赠与财产的法律规定需要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因此,在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具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在恋爱期间,一方送出的财产不会产生夫妻间财产效应,而只会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因此,在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具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结语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不需要实际交付财产。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男女双方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如果是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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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