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收监体检标准如下: 1、行政拘留的体检项目:血压、体温、心电图、既往病史、外伤; 2、刑事拘留的体检项目:血压、体温、胸透、血常规、B超、心电图、既往病史、外伤。 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1、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3、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4、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5、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6、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