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瓶车卖掉之后发生事故卖家需不需要负责任应该视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电动车卖出去后发生事故,卖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如果卖家明知对方是不具备骑车上路资格的未成年人,仍然将车辆卖给他,这样的话卖家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3、如果卖掉的电瓶车存在一定缺陷,使驾驶者在行驶中未能按标准操作及采取防护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话,卖家也需要对事故负责任。 因此,如果想要出售电瓶车,应该确保自己的车辆没有太大缺陷,不影响交通出行,并且还应当出售给达到法定骑电动车年龄的人,这样过户之后,发生的事故就跟自己无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