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权利人将材料送土地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窗口,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收件书给申请人。 (二)国土资源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经调查后将初审合格的相应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市局窗口。 (三)地籍科经办人员审查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的资料。 (四)地籍科审核,材料合格的上报市局审批。 (五)地籍科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移交给市局窗口,将收费内容移交给市局财务组及分局。(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六)分局到市局窗口拿到结果后、通知土地权利人缴交有关的费用,土地权利人缴清所有费用后,到分局窗口拿结果。(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注:材料不全或不合格、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都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给土地权利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一)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抵押双方签订的 抵押合同 和 借款合同 (原件) (三)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六)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七)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八)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土地抵押到什么部门办理 土地抵押到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一般在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包括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