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险续保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车险续保注意事项有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一、保险合同能退保吗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可以退保,由实际情况来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但保险人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约定履行保护保险标的安全责任,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由于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那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何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签订强制险合同注意什么注意事项 签订强制险合同注意:1、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2、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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