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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公募基金是指向公众募集资金,并将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严格监管下有信息披露、利润分配和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熟悉证券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时,需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法律分析
    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将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律师补充: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结语
    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将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且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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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8: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