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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释义
    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个人包括:我省户籍夫妻、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办理生育登记。初婚夫妻、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可在怀孕前办理登记。再婚夫妻,若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若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情况也适用。
    法律分析
    1.具备生育登记条件的个人: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
    2.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初婚夫妻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管理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措施。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生育人口数量,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体实施包括建立生育登记制度、推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育服务和卫生保健等。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同时加强对生育登记和计划生育措施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措施旨在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结语
    生育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符合登记条件的夫妻应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供生育服务和卫生保健等措施,我们可以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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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