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及影响 |
释义 | 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未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无罪或按普通伤害罪处理。被害人承诺是指允许他人侵害自己权益的承诺,对行为人刑责具重要意义,可降低行为可责性,甚至排除违法性。 法律分析 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那么就出现三个结论: 1、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无罪。 2、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 3、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拓展延伸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涉及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被害人的承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其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平衡。被害人的承诺可能会对相关方产生影响,例如对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确定等。然而,法律也要确保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不受不当的压力或剥夺。在处理被害人承诺的案件中,法律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公正和平衡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这样才能确保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刑法中,基于承诺的杀人罪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此情况,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首先,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行为应被认定为无罪;其次,对于基于承诺的伤害行为,应按照普通伤害罪处理;最后,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无论伤害的轻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在处理被害人承诺的案件中,法律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平衡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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