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在哪里执行 |
释义 | 一、死缓在哪里执行 1、死缓在监狱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死缓执行程序是什么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前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2、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3、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 4、对未成年犯,应依法送交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 5、以上各种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6、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 7、监狱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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