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不是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拘役是主刑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特征如下: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通常适用有期徒刑;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通常是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除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外,还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