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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监督特点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行政监督的特点和分类,包括行政监督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行为。此外,文章还介绍了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行政监督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行政监督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这些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相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
    2.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和个人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行为;
    3.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三、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是保证公正执法、促进生产安全的有效手段。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严格执行事故调查组对案件审查小组负责,案件审查小组对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负责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上下干扰、不受前后左右,实行组长负责的独立办案,按程序完成事故调查,写出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按期交案件审查小组,案件审查小组由组长组织案件审查小组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报告的建议,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经全体审查人员签字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由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按程序批复结案。批复结案的结论按处罚、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管辖范围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罚款交当地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罚款凭证附联送回批复结案单位备案,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部门将结果通报批复结案单位。
    拓展延伸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根据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定期检查,主要目的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2. 专项检查: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者某一类行政行为进行的检查,主要目的是发现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
    3. 行政调查: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深入调查,主要目的是了解问题的真相,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惩罚性措施,主要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尊严。
    5.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保全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6.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审批,主要目的是确认行政相对人的资格或者权利,给予其相应的权利或者义务。
    7.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确认,主要目的是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资格或者权利,给予其相应的权利或者义务。
    8. 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机关对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问题。
    以上是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不同的分类在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结语
    行政监督的特点包括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对象为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内容划分标准、实施时期划分标准、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标准以及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进行分类。此外,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是保证公正执法、促进生产安全的有效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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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