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如下: 1、招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评审确定中标人取得探矿权; 2、竞价: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价活动,经过竞价确定竞得者获得探矿权; 3、让与:已经具有探矿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协商,将探矿权让与给其他人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新的探矿权需要经过步骤如下: 1、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查看探矿区域的开放情况和适用的规定; 2、选择探矿地点并进行勘测、评估和规划,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可采性进行分析; 3、制定探矿计划,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限、所需人力物力等,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4、提交申请文件,包括探矿权申请书、勘探方案、资格证明等材料; 5、递交申请后,等待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评估,如果符合条件就会颁发探矿权证; 6、探矿权持有人需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方式进行探矿工作,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综上所述,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