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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
释义
    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如下:
    1、招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评审确定中标人取得探矿权;
    2、竞价: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价活动,经过竞价确定竞得者获得探矿权;
    3、让与:已经具有探矿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协商,将探矿权让与给其他人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新的探矿权需要经过步骤如下:
    1、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查看探矿区域的开放情况和适用的规定;
    2、选择探矿地点并进行勘测、评估和规划,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可采性进行分析;
    3、制定探矿计划,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限、所需人力物力等,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4、提交申请文件,包括探矿权申请书、勘探方案、资格证明等材料;
    5、递交申请后,等待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评估,如果符合条件就会颁发探矿权证;
    6、探矿权持有人需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方式进行探矿工作,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综上所述,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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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