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继承人死亡的后果是怎样的? |
释义 | 继承人死亡引发继承,可以发生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转继承是继承人继承后再转由他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直接参与继承。代位继承的条件包括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继承问题涉及继承顺序和财产份额,根据我国明确规定,遗嘱执行或法定继承可确定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后果是怎样的? 被继承人死亡的后果是开始发生继承。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涉及到继承方面的问题必然会有一些纠纷,因为很多人可能关于继承的顺序还有就是继承的财产份额并不是特别了解,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继承的份额和财产的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的话就是按照法定继承。 结语 继承人死亡引发了继承的开始,其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常见的情况。转继承是继承人先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将其转交给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直接参与遗产继承。代位继承的条件包括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去世、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此外,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在继承问题中,了解继承顺序和财产份额的明确规定非常重要,以避免纠纷的发生。遗嘱执行和法定继承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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