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在司法实务中,涉银行卡类犯罪常见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一、银行卡犯罪的主要类型
 1、伪卡盗刷;
 2、商户套现及欺诈;
 3、虚假申请;
 4、恶意透支;
 5、冒用他人信用卡
 二、常见银行卡犯罪手法
 1、短信诈骗;
 2、利用网络病毒盗取客户银行卡号;
 3、利用黑客软件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
 4、在互联网上设立虚假的金融机构
 三、银行卡风险主要的特点
 1、涉及面广,影响人群多;
 2、具有跨地域性、跨国际性特点;
 3、银行卡风险形式多样、变化快;
 4、犯罪手法高科技性,风险隐蔽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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