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应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
释义 | 律师应怎样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一、宣告死刑后如何处理 针对死刑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具体如下:死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可分为死刑缓期两年和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有审批权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审批,这是对死刑要求的谨慎适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前提下,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批过程中,应当讯问被告人,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应当立即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死刑后,可以按照程序执行死刑。 二、律师见嫌疑人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1、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2、是否通知了律师,律师是否行使了其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探查案情的一切细节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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