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者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
释义 | 发生医疗纠纷时,需要及时采取行动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处理过程中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目前,病历、检验单据通常由医院保管,所以发生纠纷后,患者一方比较被动。一般来说,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输血输液剩余液、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纠纷时,需要及时采取行动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处理过程中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目前,病历、检验单据通常由医院保管,所以发生纠纷后,患者一方比较被动。一般来说,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输血输液剩余液、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 (一)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三)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四)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 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收集病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那么,患者应当如何收集病历证据呢? 首先,患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病历材料。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等。同时,患者还需要对这些病历材料进行整理、编码、复印或者复抄等处理,以确保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患者需要对收集到的病历材料进行分析和整理,提取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这包括对病历材料中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矛盾点,或者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可信度提出异议等。 最后,患者需要将这些事实和证据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在提交时,患者应当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理由。 总之,患者在收集病历证据时,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并确保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患者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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