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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其中,权利原则明确了公民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开原则强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利益平衡原则保证了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不收费原则则规定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取利益,同时申请人需要承担检索、复制和寄送信息的成本费用。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并防止政府机关利用手中垄断的信息谋取利益。
    法律分析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权利原则
    草案明确指出,公民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政府机关的一种行政制度。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当前各种公开实践所存在的不足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西兰等。
    二、公开原则
    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
    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四、不收费原则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
    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费用。
    五、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发或利用。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公开不断满足公众对各种信息的需要,而且更加便民化。因此,就更加凸显出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特别是公安部等有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遵循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公众提供相应的信息需求,保障其知情权。
    拓展延伸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同时,公安部还以合法、及时、准确、完整、便民、高效为标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些原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结语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不收费原则。其中,权利原则明确了公民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开原则强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利益平衡原则保证了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不收费原则则禁止政府机关借信息谋取利益。这些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提高政府服务质量,推动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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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