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何不同之处? |
释义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受理机关、解决争议性质和适用程序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通常是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而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应适用行政复议法。最后,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拓展延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辨析与选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辨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键在于审理机关、诉讼程序、救济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在选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费用、效果等因素。行政复议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般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较复杂,适用于涉及重大利益或行政机关违法等情况。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争议性质,理性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 结语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般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较复杂,适用于涉及重大利益或行政机关违法等情况。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时间、费用、效果等因素。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争议性质,理性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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