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议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做法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做法。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