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违纪处分的种类有: 1、训诫。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训诫处分。训诫处分作出后的2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训诫处分的情况; 2、通报批评。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 3、公开谴责。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 4、取消会员资格。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法律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时,可以邀请律师协会派员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