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所得税规定及其变化 |
释义 |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概括为: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可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注销的企业需停止递延纳税政策,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指除货币性资产外的资产。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在我国,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区别于以资金方式投资入股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的,原因在于其投资方式的特殊性。但是在具体的计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因此,如果您还存在疑问的话, 结语 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和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此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范围和定义也在通知中进行了明确。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多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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