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吗? |
释义 |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包括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赠与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未转移前都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是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才能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规定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撤销;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申请撤销;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语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该权利。然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根据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您参考以上法律依据,了解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情形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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