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三日内。 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时间、决定形式和当事人复议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一、《刑事诉讼法》112条复议期限 1、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七十二条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第八十八条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