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
释义 | 申请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为由提出要求办理______案的______(被;第___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______案的______(被申请人)回避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第___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为由提出要求办理______案的______(被申请人)回避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第___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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