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具收购发票需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