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撤离制度有哪些 |
释义 | 一、外资异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立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我国与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有义务根据缔约条约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如将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件,获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中方当事人立案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提供相关帮助。 2、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国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中国法院胜诉后,如果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胜诉人可以根据中国与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关规定或者败诉人在国外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第四,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赋予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中国债权人在外诉讼中有经济困难,可以根据当地法律申请相应的法律援助。 5、对于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案件,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家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转移请求,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六、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跨国诉讼相关工作,为中国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和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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