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小区配套的停车场还是额外利用公共区域规划的停车位。如果是额外规划的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对外出租。如果是小区配套的停车场,那么停车场产权一般是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并分成,在满足了本小区租户的使用后,物业公司确实有权对外出租。需注意以上一点,首先满足本小区租户优先使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