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优先股都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优先股的内容有: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法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会及时通知其他股东,而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日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有何意义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是怎样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对以下购买权的规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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