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坦白立功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以及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则是指犯罪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包括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是自愿置 法律分析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区别是什么? 坦白与一般自首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则是指犯罪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坦白与特别自首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则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案件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二、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什么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任何自首的犯罪主体,在投案之后都必须交代的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将其他人的过错承揽在自己身上,否则不能减刑。坦白可以节省案件审理的时间,而立功可以抓捕其他的犯罪主体,故此都是满足在最后量刑时做减刑处罚规定的。 拓展延伸 自首与坦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前,自愿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坦白则被视为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在处理案件时,行为人如果能够自首,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如果行为人坦白,则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自首是指行为人自愿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而坦白则是指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因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自首或坦白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是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罪行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 结语 自首与坦白、立功的区别在于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指犯罪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案件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在自首和坦白的认定方式上,自首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且必须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而坦白则可以节省案件审理的时间,立功可以抓捕其他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4-17)\t第七条\t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4-17)\t第五条\t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二百七十二条\t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通缉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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