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 的义务,如果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去当地 劳动监察 部门去投诉。 社保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交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虽然一般入职单位的职员,公司是需要给职员缴纳社保的,但是职员本身也需要缴纳一部分,并且此部分单位不会另行索取,而是直接从职员的薪资之中扣除,对于此种行为,一般职员受到的发放 工资 的短信之中就会有提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