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重要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与个人直接相关、法律保护价值以及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等特征。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受害者本人向法院报案,才能进行处理。因此,只要收集到被认为是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证据,就可以立案了。这里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重要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受害者本人向法院报案,但只要收集到被认为是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证据,就可以立案了。这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等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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