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登记证取消了吗 |
释义 | 税务登记证并没有取消,只是与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两个证件合并了成为了一个证件,也就是“三证合一”。政府机关出于简政放权的目的推行三证合一,因此税务登记相关的手续也是由工商部门来办理,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了补录的手续之后也能够具有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税务登记指的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对于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整体税收管理的第一步,税务登记可以分为开业、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变更、注销或是外出经营等登记种类。税务登记能够帮助相关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进行了解和管理,能够加强税收的征收以及管理,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等等。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者是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时都是需要提供税务登记的证件的,除此之外还有在办理与税收相关事项的时候也需要出示该证件。 三证合一是指将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这样在年审的时候,能够提高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也为自己提高了方便。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应向“多证合一”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一是由“三证合一”向“多证合一”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二是除企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类型也应实行“多证合一,一证一码”。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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