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如果是诉讼事项的,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是对非诉讼事项,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提出申请。 申请人首先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是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如果填写申请表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然后法律援助机构会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如果给予法律援助的,三日内会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给予法律援助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会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如果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做的,视为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