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法院罚金怎么交 |
释义 | 法院判决书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具体如下: 1、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 2、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一、判处罚金不交如下: 1、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2、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二、罚金的特征如下: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书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判处罚金不交如下,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一、没收财产判决书下来如何执行 1、执行机关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程序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3、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4、终审判决书下来后如何执行终审判决书下发后,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的内容还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再审,但具体也需要结合案件实际内容来看。 5、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根据法律判决书的内容,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同级的人民法院对相关的刑事裁决进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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