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危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并规定了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同时,列举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 法律分析 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遗嘱才能够被称为“口头遗嘱”。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拓展延伸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对继承人作出口头指示,要求继承人按照其意愿办理相关事宜。但是,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立遗嘱,但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见证人,但是,遗嘱人指定的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 因此,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时,需要确保遗嘱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结语 根据上述段落,遗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被称为“口头遗嘱”,即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立遗嘱、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内容明确。同时,若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口头遗嘱即失效。若立遗嘱人处在生命垂危中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则该口头遗嘱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方式立遗嘱。此外,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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