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口头遗嘱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
释义 | 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及见证人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无效,遗嘱人可改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者。有利害关系者包括继承人的亲属、共同生活成员,以及与继承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也对此做出了规定。 法律分析 一、口头遗嘱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1、情况非常紧急,无法订立其他遗嘱,只能订立口头遗嘱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危险消除之后,当事人无法再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拓展延伸 成立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成立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和注意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两个能够证明的见证人面前进行,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包括财产分配、受益人等重要信息。遗嘱人应当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作出口头遗嘱,且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欺骗或强迫。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建议遗嘱人在口头遗嘱完成后尽快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此外,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受到地区法律的限制和规定。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避免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相关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口头遗嘱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情况紧急且无法订立其他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险解除后无法再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是: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险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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