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口头遗嘱是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需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分析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拓展延伸 口头遗嘱的法律地位和继承权利 口头遗嘱的法律地位和继承权利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法律上,口头遗嘱的效力因地区而异。一些地区承认口头遗嘱,但要求满足一定的有效条件,如有证人在场或遗嘱者处于临终状态。然而,其他地区则认为口头遗嘱无效,只承认书面遗嘱。此外,即使口头遗嘱被承认,继承权利也可能受到限制。法律通常规定,口头遗嘱只能涉及一部分财产,并且可能会受到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对于遗产分配和继承权利的确立,书面遗嘱仍然是最可靠的方式,确保遗愿得到正确执行。 结语 口头遗嘱的法律地位和继承权利备受争议。一些地区承认口头遗嘱,但要求满足有效条件,如有证人在场或遗嘱者临终。其他地区则认为口头遗嘱无效,只承认书面遗嘱。即使口头遗嘱被承认,继承权利也可能受限。因此,书面遗嘱仍是最可靠的方式,确保遗愿得到正确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