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多个被告选择的主管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首先,被告可以重新选择主管律师代理其案件,但需要提前通知法院,并经过法院同意。其次,如果被告无法重新选择主管律师,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其他律师代理被告案件。最后,如果被告拒绝指定的律师代理其案件,法院有权对其不予受理或者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可以选择律师代理诉讼,律师接受代理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在地律师协会应当取消其主管律师资格:(三)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已经选择的代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经过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选择代理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重新选择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理人;被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代理职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告未到庭,或者到庭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宣布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