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
释义 | 保险法律关系主体: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或组织(法人); 3.国家。国家既可以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职务侵占的主体是谁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以本罪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从该角度讲,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一类。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只要符合这两条,就可以认定是单位诈骗。 招摇撞骗罪中的主体是谁 关于招摇撞骗罪中的主体是谁的法律问题。 一、招摇撞骗罪中的主体是谁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 二、招摇撞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怎样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况∶ (1)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高级别干部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2)欺诈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假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宿、买车、买票等;为了达到嫁给他人的目的,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也有欺诈行为,但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怎样区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也采用欺诈手段,目的谋取的非法利益也可能是财产,容易与欺诈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欺诈对象仅限于财产,要求达到一定数额,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还包括地位、待遇、荣誉、女性等,侵权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望和形象。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产,构成欺诈、欺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欺诈罪是根据欺诈罪定义的,如果欺诈罪是定义的。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弊;作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望;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 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相关内容:乱收停车费是否构成招摇撞骗? 一、乱收停车费是否构成招摇撞骗? 乱收停车费是构成招摇撞骗的,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由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所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老百姓们信任他们,所以才会放心的让他们处理相关的公益事业,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了这种身份到老百姓的利益,此时对于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百姓权益。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下: 一、相应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该内容由 徐一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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