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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合理性的要素是
释义
    法律分析:
    1、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法定职权。必须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律法规授予的各项职权,应向社会进行公开;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职权”活动一律停止。2、公开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件号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名单以及管理职责范围等应予以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名),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3、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对实施监管执法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予以公开。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公开行政执法程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执法的基本过程,并在醒目的位置公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告知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5、公开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窗口权限、办理情况等应及时公开。在许可期限内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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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5: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