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困扰基层食品安全执法的问题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规定了相应的禁则和罚则。食品安全标准层面,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该标准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目前在征求意见阶段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但该标准不适用于餐饮食品。在执法实践中,对餐饮食品致病菌限量有迫切的需要,因为从我们的执法经验来看,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最容易在餐饮环节发生,而且主要原因是由于餐饮食品的致病菌导致。但由于缺少餐饮食品致病菌限量标准,尽管我们在餐饮食品或其留样样品检测出致病菌,而且流行病调查也确认因此发生食源性疾病,但因为无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执法者还是无法适用《食品安全法》致病菌超限量相应的禁则和罚则,以致难以妥善处理食源性疾病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10: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