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启动了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法律依据: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