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整体管辖回避规定的问题是什么? |
释义 | 首先,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的事情,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允许的,应该允许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 《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如何对待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也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自身就不能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襄阳市中级法院有几十个法官购买了案件涉及的楼房,此案的审理结果,直接涉及襄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完全属于利害关系。 其次,决定是否全院整体回避应该由上级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全院整体回避应该由上级法院决定,而不是被申请的法院自身决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再次,中止审理的事由没有消失,不能恢复审理。 (2016)鄂06民终173号民事裁定书列出的中止回避的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 (五) (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中止的,法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 (五) (六)项的原文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案件涉及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现在并没有处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现在恢复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