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与法律规定的应对措施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提出异议的条件包括: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异议对象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案件尚未实体审理、只能向第一审法院提出、需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法律分析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或者内容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审人民法院提出; (5)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拓展延伸 管辖权异议的解决途径和实践经验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涉及多个法院或司法管辖区域时,各方对于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此案产生异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一种常见的解决途径是通过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方和被异议方之间的协商和协调,以达成共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如适用管辖权异议的时限、证据要求等。实践经验表明,当出现管辖权异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参与协商解决,能够更好地应对管辖权异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结语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的无管辖权意见或主张。异议提出需满足条件:当事人为主体、异议对象为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案件未实体审理、只能向第一审法院提出、需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解决管辖权异议可通过协商和协调达成共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时限和证据要求。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并积极参与协商解决,能更好应对管辖权异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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