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委指定管辖衔接程序 |
释义 | 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一、如何规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法院应严把立案关,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让起诉人补充、完善后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经工作仍达不到法院立案条件的,以及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 其次,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 (1)移送案件的时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 (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 (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二、国家监委到底是个什么机构 国家监委,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委整合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有效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有什么关系呢?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用老话讲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从而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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