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般自首适用于所有刑事罪,而特殊自首仅适用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罪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并且必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罪行才能成立。 法律分析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如下: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所有犯罪,而特别自首则只适用于法定化的特定犯罪,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虽然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其人身自由未被剥夺且存在投案条件;而特别自首仅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则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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