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股权证期权是股权类期权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认股权证期权的基本概念和操作过程。认股权证本质上是一种股票期权,具有实现融资和股票期权激励的双重功能,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认股期权的操作过程包括成立认股权委员会、确定固定价格、制定授予时间表和方案、行权期限等。认股期权最大的功效在于长期保留和吸引优秀的高级人才,并为他们提供一种比较优惠的税率积累资本的方法。 法律分析 一、认股权证期权属于股权类期权吗? 认股权证本质上是一种股票期权,具有实现融资和股票期权激励的双重功能,属于衍生金融工具。但认股权证本身是一种认购普通股的期权,它没有普通股的红利收入,也没有普通股相应的投票权。 二、认股期权的操作过程 1、成立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认股权委员会或美式的薪酬委员会,负责该计划的全面实施。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每年的股票期权赠与人、赠与额度、授予时间表以及出现突发性事件时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解释以及作出重新安排等。 2、根据公司扩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份,基本保证每年可用于认股比例为公司全部普通股的1%(若期权有效期为十年)。 公司每年核定执行一次授予与奖励方案。获得认股期权的员工须与公司订立员工认股权计划协议书。 3、认股期权的固定价格的确定,以公司与管理者签订股票期权合同当天的前一个月股票平均市价或前五天交易日平均市价的较低价格为基准。 4、认股权的实施期限内,股票期权授予期的安排可以采用匀速时间表和加速时间表两种方法。匀速时间表是指,如授予期为五年,认股权确认书签定第一年可实施其中的20%,以后每过一年可实施额增加20%,即认股权确认书签定五年后,认股权方可全部执行。加速时间表是指,在以上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年只能安排其中的10%股份行权,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25%第四年为40%,第五年为余数10%。 5、认股权的有效期,为认股权确认书签定后的5-10年以内或职工离职之前。 6、公司配股或分割股份时,认股权按同比例增加。 7、股票期权合同中可列明,当管理者或员工违反法律达到某种程度时,公司有权收回其认股权未执行部分。 8、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拥有比公众持股者更多信息,因而行权或出售股票的时机限制在窗口期内,即年报或中报公布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到六月和十二月的第十天为止。上市公司对局内买卖须予披露事项与时限方面可订明该公司本身的规矩。 9、当股价低于行权价时,原则上不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重新定价使股票期权变得有利可图,上市公司若要对股票期权重新定价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期权作用 认股期权可看作上市发行人向经理人员或员工为其利益而发出或授出期权以购买股份的计划。具体说,比如某上市公司股票现价是25元,公司现向管理层授予五年内以预定的股票行权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权利,依据该权利获得的股票要在执行期结束后才能全部卖出。 认股期权最大的功效在于,它可以长期保留和吸引优秀的高级人才,并为他们提供一种比较优惠的税率积累资本的方法,同时把企业支付给高级人才的现金水平控制在最低的水平,由于股票的期权性质,使企业牢牢控制高级人才的日益积累起业的庞大资产,使得他们在"金手铐"下积极努力工作。 拓展延伸 认股权证期权是一种期权,其持有者有权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发行人的股票。认股权证期权的期权费和股票价格成正比,因此其持有者可以在股票价格上涨时行使认股权证期权,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股票。认股权证期权是一种混合型的期权,既具有股权特征又具有货币特征。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04-22)\t第三十四条\t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04-22)\t第十九条\t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证券法(2019-12-28)\t第七十四条\t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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